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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學一做”學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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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2016-05-19 09:30 點擊量:4114

(中共中央2015年(nian)10月(yue)12日審議通過)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dang)要管黨(dang)、從(cong)嚴治黨(dang)。加強對(dui)黨(dang)的各(ge)級組(zu)織和(he)全體黨(dang)員(yuan)的教育、管理和(he)監(jia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zhong)抓早(zao)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ping)等。對違犯黨紀的(de)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bu)允許(xu)有任何不(bu)受紀律約(yue)束的(de)黨組織和黨員。

  (三(san))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he)黨員違(wei)犯黨紀的行為(wei),應(ying)當以事實為(wei)依(yi)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fa)規和(he)國家(jia)法(fa)律(lv)法(fa)規為(wei)準繩,準確(que)認定違(wei)紀性質,區別不同(tong)情況(kuang),恰當予以處(chu)理(li)。

  (四(si))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chu)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bu)允許(xu)任何個人或(huo)者(zhe)少數人擅(shan)自(zi)決定和批準(zhun)。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de)黨組織和黨員(yuan)作出的(de)處(chu)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bi)須執行(xing)。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li)違犯(fan)黨紀的黨組織(zhi)和(he)黨員,應當(dang)實行(xing)懲戒(jie)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tiao) 本條(tiao)例(li)適用于違犯(fan)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yi))警告(gao);

  (二(er))嚴重(zhong)警告;

  (三)撤銷(xiao)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dang)籍。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zu);

  (二)解散。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dang)(dang)內職(zhi)(zhi)務處分(fen),但(dan)是本人沒有(you)擔任黨(dang)(dang)內職(zhi)(zhi)務的,應當給(gei)予其(qi)嚴重警告處分(fen)。其(qi)中(zhong),在黨(dang)(dang)外組織擔任職(zhi)(zhi)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dang)外組織撤銷其(qi)黨(dang)(dang)外職(zhi)(zhi)務。

  黨(dang)員受(shou)到(dao)撤(che)銷黨(dang)內(nei)職務(wu)處(chu)分,或者(zhe)依照前(qian)款規(gui)定受(shou)到(dao)嚴(yan)重警告(gao)處(chu)分的,二年(nian)內(nei)不(bu)得在黨(dang)內(nei)擔任和向(xiang)黨(dang)外組織(zhi)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wu)相當或者(zhe)高(gao)于(yu)其原任職務(wu)的職務(wu)。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dang)員受(shou)留(liu)黨(dang)察看(kan)處分(fen)期間(jian),沒有表決權、選舉(ju)權和被選舉(ju)權。留(liu)黨(dang)察看(kan)期間(jian),確有悔改表現的(de),期滿后恢復其(qi)黨(dang)員權利;堅(jian)持不改或者又(you)發現其(qi)他(ta)應當受(shou)到黨(dang)紀處分(fen)的(de)違紀行為(wei)的(de),應當開除黨(dang)籍。

  黨(dang)(dang)(dang)(dang)(dang)員受(shou)到留(liu)黨(dang)(dang)(dang)(dang)(dang)察看(kan)處分(fen),其(qi)黨(dang)(dang)(dang)(dang)(dang)內職(zhi)務自(zi)然(ran)撤銷。對于擔(dan)(dan)任黨(dang)(dang)(dang)(dang)(dang)外職(zhi)務的,應當建議(yi)黨(dang)(dang)(dang)(dang)(dang)外組(zu)織(zhi)撤銷其(qi)黨(dang)(dang)(dang)(dang)(dang)外職(zhi)務。受(shou)到留(liu)黨(dang)(dang)(dang)(dang)(dang)察看(kan)處分(fen)的黨(dang)(dang)(dang)(dang)(dang)員,恢復黨(dang)(dang)(dang)(dang)(dang)員權(quan)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dang)(dang)(dang)(dang)(dang)內擔(dan)(dan)任和(he)向(xiang)黨(dang)(dang)(dang)(dang)(dang)外組(zu)織(zhi)推薦擔(dan)(dan)任與(yu)其(qi)原(yuan)任職(zhi)務相當或者高于其(qi)原(yuan)任職(zhi)務的職(zhi)務。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dang)紀(ji)處分的(de)問題的(de);

  (二)檢舉同(tong)案人(ren)或者(zhe)其他人(ren)應(ying)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zhe)法律追究的問題,經(jing)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dong)挽回損失、消除不良(liang)影(ying)響或者有效阻止(zhi)危(wei)害(hai)結果發生的;

  (四(si))主動上交違(wei)紀所(suo)得的;

  (五(wu))有其他立(li)功(gong)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zai)紀(ji)律(lv)集中(zhong)整(zheng)飭過程(cheng)中(zhong),不收(shou)斂、不收(shou)手(shou)的(de);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ji)的;

  (三(san))本(ben)條例(li)另(ling)有規定的(de)。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wei)紀(ji)受(shou)到黨紀(ji)處(chu)分后,又(you)被發現其受(shou)處(chu)分前的(de)違(wei)紀(ji)行(xing)為應當受(shou)到黨紀(ji)處(chu)分的(de),應當從重(zhong)處(chu)分。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shi)指(zhi)在(zai)本條(tiao)例(li)規定的(de)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de)處分幅度以內(nei),給(gei)予較重的(de)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jia)重處(chu)分(fen),是指在本(ben)條例規定的(de)違紀行為應(ying)當受到的(de)處(chu)分(fen)幅(fu)度(du)以(yi)外,加(jia)重一(yi)檔(dang)給予處(chu)分(fen)。

  本條例規(gui)定的只有(you)開除(chu)黨籍(ji)處分(fen)一(yi)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yong)第一(yi)款減輕(qing)處分(fen)的規(gui)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yi)個條(tiao)款(kuan)規定(ding)(ding)(ding)的(de)違紀構成(cheng)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yi)個條(tiao)款(kuan)規定(ding)(ding)(ding)的(de)違紀構成(cheng)要件中,特別規定(ding)(ding)(ding)與一(yi)般規定(ding)(ding)(ding)不一(yi)致的(de),適用(yong)特別規定(ding)(ding)(ding)。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dui)于(yu)經濟方面共(gong)同違(wei)紀的(de),按照個人(ren)所得(de)數額(e)及其所起作(zuo)用,分(fen)別給予處(chu)分(fen)。對(dui)違(wei)紀集團(tuan)的(de)首要(yao)分(fen)子,按照集團(tuan)違(wei)紀的(de)總(zong)數額(e)處(chu)分(fen);對(dui)其他共(gong)同違(wei)紀的(de)為首者(zhe),情節(jie)嚴重的(de),按照共(gong)同違(wei)紀的(de)總(zong)數額(e)處(chu)分(fen)。

  教(jiao)唆(suo)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zai)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zuo)用追(zhui)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dui)有喪失黨(dang)員條件,嚴重敗壞黨(dang)的形象行(xing)為(wei)的,應(ying)當給予(yu)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fan)罪,被單處(chu)(chu)罰(fa)金的(de),依照前款(kuan)規定處(chu)(chu)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gu)意犯罪被依(yi)法判處刑法規定(ding)的(de)主刑(含宣告緩刑)的(de);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zhi)權利(li)的;

  (三)因過失(shi)犯(fan)罪,被依法(fa)判處三年(nian)(nian)以上(不含三年(nian)(nian))有期徒刑(xing)的。

  因過(guo)失(shi)犯(fan)罪被(bei)判處三年(nian)以下(含三年(nian))有期徒刑或者被(bei)判處管制、拘(ju)役的(de),一般應(ying)當開(kai)除黨(dang)(dang)籍。對(dui)(dui)于個別可以不(bu)開(kai)除黨(dang)(dang)籍的(de),應(ying)當對(dui)(dui)照處分黨(dang)(dang)員批(pi)準權限的(de)規定,報請再上一級(ji)黨(dang)(dang)組織(zhi)批(pi)準。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dang)員(yuan)依(yi)法受(shou)到行(xing)政處(chu)罰、行(xing)政處(chu)分,應(ying)當追(zhui)究(jiu)黨(dang)紀責(ze)任的,黨(dang)組(zu)織(zhi)(zhi)可以根據生效的行(xing)政處(chu)罰、行(xing)政處(chu)分決定認定的事(shi)實(shi)、性質(zhi)和情節,經(jing)核(he)實(shi)后依(yi)照本條(tiao)例規定給予黨(dang)紀處(chu)分或者組(zu)織(zhi)(zhi)處(chu)理(li)。

  黨(dang)員(yuan)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i)(gui),違反企(qi)事(shi)業(ye)單位(wei)或者(zhe)其他社會(hui)組(zu)織(zhi)的(de)規(gui)(gui)章制度(du)受到(dao)其他紀律處(chu)分(fen),應當追(zhui)究黨(dang)紀責任的(de),黨(dang)組(zu)織(zhi)在對有關方面(mian)認(ren)定(ding)的(de)事(shi)實、性質(zhi)和(he)情(qing)節進行(xing)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gui)(gui)定(ding)給予黨(dang)紀處(chu)分(fen)或者(zhe)組(zu)織(zhi)處(chu)理。

  黨(dang)組織(zhi)作出(chu)黨(dang)紀處(chu)(chu)分或(huo)者組織(zhi)處(chu)(chu)理決定(ding)(ding)后,司(si)法(fa)機關、行政機關等(deng)依法(fa)改變原(yuan)生效判決、裁(cai)(cai)定(ding)(ding)、決定(ding)(ding)等(deng),對(dui)原(yuan)黨(dang)紀處(chu)(chu)分或(huo)者組織(zhi)處(chu)(chu)理決定(ding)(ding)產生影響(xiang)的,黨(dang)組織(zhi)應當根據(ju)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cai)(cai)定(ding)(ding)、決定(ding)(ding)等(deng)重新作出(chu)相應處(chu)(chu)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yi))對(dui)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dang)給予開(kai)除黨(dang)籍(ji)處分的,黨(dang)組織應當(dang)作出決(jue)定,開(kai)除其黨(dang)籍(ji);

  (二(er))除前項規定(ding)的情況外,下落不明(ming)時間超過六個月(yue)的,黨組織應當(dang)按(an)照黨章規定(ding)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zhi)接責任者(zhe),是指在其職(zhi)(zhi)責范圍內,不履行或(huo)者(zhe)不正確(que)履行自己(ji)的(de)職(zhi)(zhi)責,對造(zao)成(cheng)的(de)損失或(huo)者(zhe)后果起決定性(xing)作用(yong)的(de)黨(dang)(dang)員或(huo)者(zhe)黨(dang)(dang)員領導干部。

  (二(er))主要領導責任(ren)者,是指在其職(zhi)責范圍內,對(dui)直接主管的工作不(bu)履行或(huo)者不(bu)正確履行職(zhi)責,對(dui)造成的損(sun)失(shi)或(huo)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ren)的黨員領導干(gan)部。

  (三(san))重要(yao)領(ling)導(dao)責任者(zhe),是指在其職(zhi)責范圍(wei)內,對應管的(de)工(gong)作或者(zhe)參與決定的(de)工(gong)作不履(lv)行(xing)或者(zhe)不正確履(lv)行(xing)職(zhi)責,對造成的(de)損失或者(zhe)后(hou)果(guo)負次要(yao)領(ling)導(dao)責任的(de)黨員領(ling)導(dao)干(gan)部(bu)。

  本條例(li)所(suo)稱(cheng)領導責任者(zhe)(zhe),包(bao)括主要(yao)領導責任者(zhe)(zhe)和(he)重要(yao)領導責任者(zhe)(zhe)。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zai)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wei)紀(ji)的(de)黨員(yuan)能夠配合調查工作(zuo),如實坦(tan)白組織已掌握的(de)其本人(ren)主要違(wei)紀(ji)事(shi)實的(de),可以從輕(qing)處分。

  第四十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wei)所獲得的職(zhi)務、職(zhi)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deng)其他利(li)益(yi),應當由承(cheng)辦(ban)案件的紀檢(jian)機(ji)關(guan)或(huo)者由其上級紀檢(jian)機(ji)關(guan)建議(yi)有關(guan)組織、部門、單(dan)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yi)照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shi)六條(tiao)、第(di)三(san)十(shi)七條(tiao)規定(ding)處理的(de)黨員,經調查(cha)確屬其實(shi)施違(wei)紀行(xing)為獲得的(de)利(li)益,依(yi)照本條(tiao)規定(ding)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ban)前款所列(lie)文章、演說、宣(xuan)言、聲(sheng)明等(deng)或(huo)(huo)者(zhe)為上述行為提供(gong)方便條件(jian)的,對直接(jie)責任(ren)者(zhe)和(he)領導責任(ren)者(zhe),給予嚴(yan)重(zhong)警告或(huo)(huo)者(zhe)撤銷(xiao)黨(dang)內職務處(chu)(chu)分;情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予留黨(dang)察看或(huo)(huo)者(zhe)開除(chu)黨(dang)籍處(chu)(chu)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wei)背四項基(ji)本原(yuan)則,違(wei)背、歪曲(qu)黨的改革(ge)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da)政方針(zhen),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he)國家(jia)形象(xiang),或者詆毀、誣蔑(mie)黨和(he)國家(jia)領(ling)導(dao)人,或者歪曲(qu)黨史(shi)、軍史(shi)的。

  發布、播出、刊(kan)登(deng)、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huo)者(zhe)為上述行(xing)為提供方便(bian)條件(jian)的,對直接責任(ren)者(zhe)和領導責任(ren)者(zhe),給(gei)予嚴重(zhong)警告或(huo)者(zhe)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e)嚴重(zhong)的,給(gei)予留黨察看或(huo)者(zhe)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ji)遞第(di)四(si)十五條、第(di)四(si)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de)書刊、音像制品(pin)、電子讀(du)物等入(ru)出境,情(qing)節較重(zhong)的(de),給予警(jing)告或者嚴重(zhong)警(jing)告處分;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wu)、留黨(dang)(dang)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ta)參(can)加人員或(huo)者以提供信息、資料(liao)、財物(wu)、場(chang)地(di)等方式支持上述(shu)活動者,情(qing)節(jie)較輕的,給予(yu)(yu)警告或(huo)者嚴(yan)重(zhong)警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重(zhong)的,給予(yu)(yu)撤(che)銷(xiao)黨(dang)內(nei)職務或(huo)者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予(yu)(yu)開(kai)除(chu)黨(dang)籍(ji)處(chu)分(fen)。

  對不(bu)明真相被裹挾參(can)加,經批評教育(yu)后確有悔改表現的(de),可以免予(yu)處分(fen)或者不(bu)予(yu)處分(fen)。

  未經組織批準參(can)加其他集會、游行(xing)、示威等活動,情(qing)節(jie)較輕的(de),給予(yu)(yu)警告(gao)或者(zhe)嚴重警告(gao)處(chu)分;情(qing)節(jie)較重的(de),給予(yu)(yu)撤銷黨(dang)內職務(wu)或者(zhe)留黨(dang)察(cha)看處(chu)分;情(qing)節(jie)嚴重的(de),給予(yu)(yu)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dui)其他參加(jia)人員(yuan),情節(jie)較輕(qing)的,給(gei)予(yu)警(jing)告或(huo)者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節(jie)較重的,給(gei)予(yu)撤銷黨(dang)內(nei)職務或(huo)者留黨(dang)察(cha)看(kan)處分(fen);情節(jie)嚴重的,給(gei)予(yu)開除黨(dang)籍(ji)處分(fen)。

  第五十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jia)人(ren)員,情(qing)節較(jiao)輕的,給予警(jing)告或者(zhe)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qing)節較(jiao)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wu)或者(zhe)留(liu)黨(dang)察看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fen)。

  對不(bu)明真相的(de)參加(jia)人員,經批(pi)評教育后確有悔(hui)改表現(xian)的(de),可以免(mian)予(yu)處(chu)分或者(zhe)不(bu)予(yu)處(chu)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mi)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lie)黨的活動的,給予留(liu)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he)國家的方(fang)針政(zheng)策以及(ji)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yu)黨和國(guo)家的方(fang)針政(zheng)策(ce)以及(ji)決(jue)策(ce)部署相(xiang)違(wei)背的決(jue)定的;

  (三)擅自(zi)對應當由中央(yang)決(jue)定(ding)的(de)重大政(zheng)策問(wen)題作(zuo)出決(jue)定(ding)和(he)對外發表主張的(de)。

  第五十四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jiao)輕(qing)的(de)(de),給(gei)予警告或者嚴重(zhong)警告處(chu)(chu)(chu)分;情節較(jiao)重(zhong)的(de)(de),給(gei)予撤(che)銷黨內職(zhi)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chu)(chu)(chu)分;情節嚴重(zhong)的(de)(de),給(gei)予開除黨籍(ji)處(chu)(chu)(chu)分。

  對不(bu)明(ming)真相(xiang)被裹挾參加,經批(pi)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mian)予處分或者不(bu)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dang)和國家民族政策的(de)行(xing)為,情節(jie)較輕的(de),給予(yu)警告或(huo)者(zhe)嚴重警告處(chu)(chu)(chu)分;情節(jie)較重的(de),給予(yu)撤銷黨(dang)內(nei)職務或(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chu)(chu)(chu)分;情節(jie)嚴重的(de),給予(yu)開除黨(dang)籍處(chu)(chu)(chu)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dui)其他參加人(ren)員,情(qing)節較輕(qing)的(de),給予(yu)警告或者嚴重(zhong)警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較重(zhong)的(de),給予(yu)撤(che)銷黨內(ne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kan)處(chu)分(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予(yu)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對不(bu)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jiao)育(yu)后(hou)確有悔改表現的(de),可以(yi)免予處(chu)分或者不(bu)予處(chu)分。

  有其(qi)他違反(fan)黨和(he)國家宗教政策的(de)行為,情(qing)節(jie)較(jiao)輕的(de),給(gei)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較(jiao)重的(de),給(gei)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chu)分(fen);情(qing)節(jie)嚴重的(de),給(gei)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de),給予警告(gao)或(huo)者(zhe)(zhe)嚴(yan)重(zhong)警告(gao)處分(fen)(fen);情節較重(zhong)的(de),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職(zhi)務或(huo)者(zhe)(zhe)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fen)(fen);情節嚴(yan)重(zhong)的(de),給予開除(chu)黨(dang)(dang)籍處分(fen)(fen)。

  對不明真相被(bei)裹挾(xie)參加,經批(pi)評教育后確有悔改(gai)表(biao)現(xian)的(de),可(ke)以免予(yu)處(chu)分(fen)或者不予(yu)處(chu)分(fen)。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chuan)供(gong)或者偽造、銷(xiao)毀、轉移(yi)、隱匿證據的;

  (二)阻(zu)止他(ta)人揭發檢舉、提(ti)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bao)庇同(tong)案人員(yuan)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qing)況(kuang),掩蓋事(shi)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zu)織審查(cha)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mi)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gei)予警(jing)(jing)告或者嚴(yan)重警(jing)(jing)告處(chu)(chu)(chu)分(fen)(fen)(fen);情節較(jiao)重的,給(gei)予撤銷黨內(nei)職務或者留黨察(cha)看處(chu)(chu)(chu)分(fen)(fen)(fen);情節嚴(yan)重的,給(gei)予開(kai)除黨籍處(chu)(chu)(chu)分(fen)(fen)(fen)。

  對不(bu)明真相的參(can)加(jia)人員(yuan),經批評教育(yu)后確有悔(hui)改(gai)表(biao)現的,可以(yi)免予處分或(huo)者不(bu)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guo)(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zheng)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deng)的,依照前(qian)款規定處理。

  故(gu)意(yi)為上述行為提(ti)供(gong)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zai)特殊時期或(huo)者(zhe)(zhe)緊急狀況(kuang)下,拒不執行(xing)黨組織決(jue)定(ding)的,給予留黨察看或(huo)者(zhe)(zhe)開除(chu)黨籍(ji)處分(fen)。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an)要(yao)求報(bao)告或者不如實報(bao)告個人去向,情節較(jiao)重的,給(gei)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chu)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fan)個人有關(guan)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ru)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zhi)進行(xing)談話、函詢(xun)時,不如實向組織(zhi)說(shuo)明問題的;

  (三(san))不(bu)如(ru)實(shi)填報(bao)個人檔案(an)資料的(de)。

  篡改、偽造(zao)個人檔案(an)資料的(de)(de),給予(yu)嚴(yan)重(zhong)警告處(chu)分;情(qing)節嚴(yan)重(zhong)的(de)(de),給予(yu)撤(che)銷黨內(nei)職務或者留(liu)黨察看處(chu)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zhong)錯(cuo)誤的,一般應當予(yu)以除(chu)名;對入黨后表(biao)現(xian)尚好的,給予(yu)嚴重(zhong)警告、撤(che)銷(xiao)黨內(nei)職務(wu)或者留黨察看處(chu)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qiang)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fang)害黨員(yuan)自主(zhu)行(xing)使表(biao)決權(quan)、選舉(ju)(ju)權(quan)和被(bei)選舉(ju)(ju)權(quan)的,給予(yu)撤銷(xiao)黨內職務(wu)、留黨察(cha)看或者開(kai)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ya)制,或(huo)(huo)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cai)料私(si)自扣(kou)壓(ya)、銷毀,或(huo)(huo)者故意(yi)將其泄露(lu)給他人的;

  (二(er))對黨(dang)員(yuan)的(de)申(shen)辯(bian)、辯(bian)護、作證等(deng)進行壓(ya)制,造成不良后果的(de);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you)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qin)犯黨(dang)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ren)、檢舉人(ren)、控告(gao)人(ren)、證人(ren)及(ji)其他人(ren)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chu)分。

  黨組(zu)織(zhi)有上述(shu)行為(wei)的(de),對直接(jie)責任者(zhe)和(he)領導(dao)責任者(zhe),依照(zhao)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zai)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piao)、助選等非組織活(huo)動的;

  (二)在(zai)法律規定的投票(piao)、選舉活(huo)動中(zhong)違背組織原則(ze)搞(gao)非(fei)組織活(huo)動,組織、慫恿、誘(you)使他(ta)人投票(piao)、表決(jue)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xing)其(qi)(qi)他違(wei)反黨(dang)章、其(qi)(qi)他黨(dang)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dong)的。

  第七十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cha)失誤(wu)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ze)任者(zhe)和(he)領(ling)導責(ze)任者(zhe),依照前款規定(ding)處理(li)。

  第七十四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nong)虛作假,騙取職務(wu)、職級(ji)、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li)益的(de),依照前款規(gui)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wei)反有關規定(ding)程序(xu)發展(zhan)黨員的(de),對直(zhi)接責任者和領導(dao)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ding)處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yi)為他人(ren)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jian)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huo)者撤(che)銷黨內(nei)職務處分(fen)。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gan)部的配(pei)偶(ou)、子女(nv)及其(qi)配(pei)偶(ou)不實際工作(zuo)而獲(huo)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zuo)但領取明(ming)顯超出同職級標(biao)準薪酬,黨員干(gan)部知情(qing)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xian)超(chao)出正(zheng)常禮尚往來的(de)(de)禮品(pin)、禮金、消費卡等的(de)(de),依(yi)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sang)喜(xi)慶(qing)事宜中,借機斂(lian)財或(huo)(huo)者有其(qi)他侵犯國(guo)家、集體和人民利(li)益行(xing)為的,依(yi)照(zhao)前款(kuan)規定從(cong)重或(huo)(huo)者加重處分(fen),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qi)業(ye)的;

  (二)擁(yong)有非上(shang)市公司(si)(企業(ye))的股份(fen)或者證(zheng)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jin)行其(qi)他證券投資(zi)的;

  (四(si))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guan)規定(ding)從事(shi)營利活動的(de)。

  利(li)用職權或(huo)者(zhe)職務上的(de)影響,為本人(ren)配(pei)偶、子(zi)女及(ji)其配(pei)偶等親屬(shu)和其他特定關系人(ren)的(de)經(jing)營活動謀取利(li)益(yi)的(de),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fan)有(you)關規(gui)定(ding)在經濟實(shi)體(ti)、社會(hui)團體(ti)等單(dan)位(wei)中兼職,或者(zhe)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gui)定(ding)處理。

  第八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dang)員領(ling)導干部離職或(huo)(huo)者退(離)休(xiu)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shang)市公(gong)司(si)、基金(jin)管理公(gong)司(si)獨立(li)(li)董事、獨立(li)(li)監(jian)事等職務(wu),情節(jie)較輕的,給(gei)予(yu)(yu)警告(gao)或(huo)(huo)者嚴重(zhong)警告(gao)處分(fen);情節(jie)較重(zhong)的,給(gei)予(yu)(yu)撤銷黨(dang)內職務(wu)處分(fen);情節(jie)嚴重(zhong)的,給(gei)予(yu)(yu)留黨(dang)察看處分(fen)。

  第九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huo)者(zhe)職務上(shang)的(de)影響,將本人(ren)、配偶(ou)、子女及其(qi)配偶(ou)等親屬(shu)應(ying)當由個人(ren)支(zhi)付的(de)費用,由下(xia)屬(shu)單位(wei)、其(qi)他單位(wei)或(huo)者(zhe)他人(ren)支(zhi)付、報銷的(de),依(yi)照(zhao)前款(kuan)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zhan)用(yong)公物(wu)進行營利活(huo)動的,給(gei)(gei)予(yu)警告(gao)或者嚴重警告(gao)處分;情節較(jiao)重的,給(gei)(gei)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gei)(gei)予(yu)開(kai)除黨(dang)籍處分。

  將公(gong)物借給(gei)他人進(jin)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gui)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gong)款旅游、借公(gong)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zhe)以公(gong)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de);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yi)變相用公款出(chu)國(guo)(境)旅游的(de)。

  第九十九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dao)禁止召開會議(yi)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huo)者批準舉辦各(ge)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shan)自舉辦評(ping)比達標表彰(zhang)活動或者借評(ping)比達標表彰(zhang)活動收取費(fei)用的,依照(zhao)前款規(gui)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yi))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zhuang)修辦(ban)公(gong)樓(lou)、培訓(xun)中心等樓(lou)堂館所,超(chao)標準配備、使(shi)用辦(ban)公(gong)用房的;

  (二(er))用(yong)公款包租、占(zhan)用(yong)客房(fang)或者其他(ta)場(chang)所供個人使用(yong)的。

  第一百零三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chao)標(biao)準、超(chao)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tan)派費用(yong),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guan)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huo)者(zhe)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zhe)違(wei)反有(you)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kuan)的(de);

  (四(si))在管理、服務活動(dong)中(zhong)違(wei)反有關規(gui)定收取費用的(de);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zhong)事務(wu)時(shi)刁(diao)難群眾(zhong)、吃拿卡要(yao)的;

  (六)有(you)其他侵(qin)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she)及(ji)群眾(zhong)生產、生活等(deng)切(qie)身利益的(de)問題依照政策(ce)或者有關規(gui)定能解決(jue)而不(bu)及(ji)時(shi)解決(jue),造成不(bu)良影響的(de);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qun)眾(zhong)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che)皮,損害(hai)黨群(qun)、干群(qun)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zhong)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cheng)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zuo)假(jia),欺上瞞下,損(sun)害群眾(zhong)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 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yi))不(bu)(bu)傳達貫徹(che)、不(bu)(bu)檢(jian)查督促落實黨和國(guo)家的(de)方針(zhen)政策(ce)以及決(jue)(jue)策(ce)部署,或者作出違(wei)背(bei)黨和國(guo)家方針(zhen)政策(ce)以及決(jue)(jue)策(ce)部署的(de)錯誤(wu)決(jue)(jue)策(ce)的(de);

  (二)本(ben)(ben)(ben)地區(qu)、本(ben)(ben)(ben)部(bu)(bu)門、本(ben)(ben)(ben)系統和本(ben)(ben)(ben)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dang)(dang)的(de)基(ji)本(ben)(ben)(ben)理論、基(ji)本(ben)(ben)(ben)路線、基(ji)本(ben)(ben)(ben)綱(gang)領、基(ji)本(ben)(ben)(ben)經(jing)驗、基(ji)本(ben)(ben)(ben)要求或者黨(dang)(dang)和國(guo)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bu)(bu)署(shu)行為的(de)。

  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fa)判(pan)處(chu)(chu)刑罰后(hou),不按(an)照規定(ding)給予(yu)黨紀(ji)(ji)處(chu)(chu)分(fen),或者對違反國家法(fa)律法(fa)規的(de)行(xing)為,應當給予(yu)黨紀(ji)(ji)處(chu)(chu)分(fen)而不處(chu)(chu)分(fen)的(de);

  (二)黨紀處分決定(ding)或者申訴復查決定(ding)作出后,不按照規定(ding)落(luo)實決定(ding)中關(guan)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yu)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shou)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li)權(quan)限和組(zu)織關系(xi)對受(shou)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li)和監督工作的(de)。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bu)負責任(ren)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zou),對直接責任(ren)者和領導(dao)責任(ren)者,情(qing)節(jie)較重(zhong)(zhong)的,給予(yu)警告(gao)或者嚴(yan)重(zhong)(zhong)警告(gao)處(chu)分;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zhong)的,給予(yu)撤銷黨內職務處(chu)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xiang)目(mu)承發包、土地使(shi)用權(quan)出讓(rang)、政府采購、房地產(chan)開發與經營、礦(kuang)產(chan)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gou)服務等活動(dong)的;

  (二)干(gan)預(yu)和插手(shou)國(guo)有企(qi)業重(zhong)(zhong)組改制、兼并(bing)、破產、產權(quan)交易、清產核資(zi)、資(zi)產評(ping)估、資(zi)產轉讓、重(zhong)(zhong)大項目投資(zi)以及其他重(zhong)(zhong)大經營活(huo)動等事(shi)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ban)各類行政(zheng)許可(ke)和資金借(jie)貸等事項(xiang)的;

  (四(si))干預(yu)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ti)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cheng)包、租賃等事項(xiang)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ling)導干部違(wei)反有關規定干預(yu)和插(cha)手公共(gong)財(cai)政資金(jin)分(fen)配、項目(mu)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huo)動,造成重大損失(shi)或者不良(liang)影響的,依照前款(kuan)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 私自留存涉(she)及黨(dang)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ren)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qing)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chu)分;情(qing)節嚴重的,給予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處(chu)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yang)關系(xi)、從屬關系(xi)或者其他(ta)相類似關系(xi)與他(ta)人發生性(xing)關系(xi)的,依照前(qian)款規定從重處(chu)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ben)條例(li)(li)施行(xing)(xing)前,已(yi)結案的(de)案件(jian)如(ru)(ru)(ru)需進行(xing)(xing)復查復議,適用當時(shi)(shi)的(de)規(gui)定或(huo)(huo)者(zhe)政(zheng)(zheng)策(ce)。尚未結案的(de)案件(jian),如(ru)(ru)(ru)果(guo)行(xing)(xing)為(wei)(wei)發(fa)(fa)生(sheng)時(shi)(shi)的(de)規(gui)定或(huo)(huo)者(zhe)政(zheng)(zheng)策(ce)不認(ren)為(wei)(wei)是(shi)違紀(ji),而(er)本(ben)條例(li)(li)認(ren)為(wei)(wei)是(shi)違紀(ji)的(de),依(yi)照當時(shi)(shi)的(de)規(gui)定或(huo)(huo)者(zhe)政(zheng)(zheng)策(ce)處理;如(ru)(ru)(ru)果(guo)行(xing)(xing)為(wei)(wei)發(fa)(fa)生(sheng)時(shi)(shi)的(de)規(gui)定或(huo)(huo)者(zhe)政(zheng)(zheng)策(ce)認(ren)為(wei)(wei)是(shi)違紀(ji)的(de),依(yi)照當時(shi)(shi)的(de)規(gui)定或(huo)(huo)者(zhe)政(zheng)(zheng)策(ce)處理,但是(shi)如(ru)(ru)(ru)果(guo)本(ben)條例(li)(li)不認(ren)為(wei)(wei)是(shi)違紀(ji)或(huo)(huo)者(zhe)處理較輕的(de),依(yi)照本(ben)條例(li)(li)規(gui)定處理。